一、购买小客车上户登记
群众购买小型普通客车(包含新车和二手车)上牌业务俗称上户,就是将小型普通客车登记到所有人名下的登记业务,属行政确认业务。
二、办理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第164号令《机动车登记规定》
2021年12月4日第八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三、办理条件
新车注册登记
第十条规定:初次申领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住所地的车辆管理所申请注册登记。
二手车转让登记
第二十五条规定: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让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自机动车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转让登记。
重要要求:机动车所有人申请转让登记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四、所需材料
注册登记所需材料
根据第十二条规定,申请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交验机动车,确认申请信息,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 序号 | 证明凭证 | 说明 |
|---|---|---|
| 1 | 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 必须提供 |
| 2 | 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证明 | 必须提供 |
| 3 | 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 必须提供 |
| 4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 必须提供 |
| 5 | 车辆购置税、车船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 法律规定不属于征收范围的除外 |
| 6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注册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 按需提供 |
特别注意:不属于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和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规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日内,查验机动车,采集、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或者电子资料,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核发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税务、保险等信息实现与有关部门或者机构联网核查的,申请人免予提交相关证明、凭证,车辆管理所核对相关电子信息。
五、办理流程
第一步:提交资料
提交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来历证明、保险凭证、购置税凭证等法定资料
第二步:查验机动车
查验机动车(出厂已带查验记录的除外)
第三步:受理申请
到车管所查验岗或个人手机交管12123APP新车上牌子栏目进行受理申请
第四步:选号
按窗口流水或APP指引进行选号
第五步:填写地址
填写号牌邮寄地址
第六步:领取证件
柜台当场领取登记证书、行驶证、临时行驶车号牌或通过APP邮寄到指定位置
六、办理方式
线上办理
交管12123APP
线上自助办理,方便快捷
政务服务中心
柜台人工办理,服务周到
办理地址
随县杨林路政务服务总中心
随县汉孟路331号(随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车辆管理分中心)
咨询电话:0722-3339915
七、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第164号令《机动车登记规定》
八、常见问题
不予办理注册登记的情形
根据第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注册登记:
| 序号 | 不予办理情形 |
|---|---|
| 1 | 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
| 2 | 机动车来历证明被涂改或者机动车来历证明记载的机动车所有人与身份证明不符的 |
| 3 | 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与机动车不符的 |
| 4 | 机动车未经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或者未经国家进口机动车主管部门许可进口的 |
| 5 | 机动车的型号或者有关技术参数与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公告不符的 |
| 6 | 机动车的车辆识别代号或者有关技术参数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 |
| 7 | 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 |
| 8 | 机动车被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
| 9 | 机动车属于被盗抢骗的 |
| 10 | 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 |
不予办理转让登记的情形
根据第二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转让登记:
情形1:机动车与该车档案记载内容不一致的
情形2: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海关未解除监管或者批准转让的
情形3:距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要求使用年限一年以内的机动车
情形4:属于第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规定情形的
九、咨询投诉渠道
随县范围类机动车业务咨询投诉部门为随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车辆管理所
0722-3339915